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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全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人事工作、招生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各类报告;

(六)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听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党委存档。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闭会期间教代会可采取座谈、报告工作等多种形式,与校领导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在群众广泛酝酿的基础上,以级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若调离学校或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及时增补。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不履行义务,或者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工会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作出决定,教代会主席团决定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应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学校行政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询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七)因履行职责或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

    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一名。教代会代表以代表组为单位出席教代会。

代表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具体人选由教代会筹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名。正副主席、秘书长由教代会筹委会提名,经主席团选举产生。

主席团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由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拟定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级部、处室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集中征集提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报校党委审议和批准。

(五)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委员会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四)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六)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八)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会议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三)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五)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七)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九)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领导干部;

(十一)听取主要只能部门落实前一次教代会提案的情况汇报。

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应在大会开始前一周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组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行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权力,在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组织召开教代会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开展工作。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条例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师大一附中 校工会

                 201511

2015年8月26日:第九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学校工作报告

2016年2月16日:第九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学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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