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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2003级学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作者:佚名 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6日 点击数:

华中师大一附中

2003级学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调动教师全员、全程、全方位教育管理的积极性,深化落实导师辅导工作,根据本年级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制是现行班级授课制的一种补充,导师制与班主任制双轨运行。

第三条:本年级导师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1.在本年级开设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教师;

2.本年级学生因参加竞赛、课题研究或项目设计需要而聘请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可打破班级、课程界限,其编组对应方式应纳入年级核查备案。实行年级负责管理。

第五条:导师的基本职责为

1.导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行全程跟踪,全面了解,全方位关怀指导。

2.导师对于学生的性格、兴趣、特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了解。

3.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协助学生解决有关课业、生活、交友及心理等各种疑问问题。

4.导师应自行安排时间参加学生的参观、访问、调查、讨论、座谈、社会服务等活动,并随机予以指导。

5.导师每学期应与学生个别谈话两次以上。

6.导师应及时填报学生联系手册。

7.导师应积极与原班主任联系,共同关心学生。

8.出席所属学生的个案会议、导师会议。

第六条:导师职责依据导师类型有所侧重,但不得淡化课程教师或班主任的职责要求。目前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三种导师类型

A.生活指导型导师

B.竞赛指导型导师

C.课题研究指导型导师

第七条:每位导师每学期以指导5名学生为宜。

第八条:导师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或未能按本办法执行导师职责时,年级可视学生意见另行更换导师。

第九条:导师指导学生的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导师业绩实行导师申报制度,年级对热忱负责、认真尽职、成果突出的导师实行奖励。,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经年级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解释权属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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