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 科教信息 >> 正文内容

华师一附中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点击数:

华师一附中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7.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8、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9、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 考试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2.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14、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影响考试成绩分析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在上课、听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6、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7、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8、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教研组批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9、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

10、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11、监考教师缺席。

12、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

1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4、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15、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成绩报告书无法报告该科成绩。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科教处向年级、处室或教研组(备课组)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教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科教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校长审核)后,由科教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科教处备案。

5、科教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扣发当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科教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科教处和校办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予以解聘或由学校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六个月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将给予全校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五、附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科教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科教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科教处备案。

4、本办法自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