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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华师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华师大人事处 编辑: 来源:华师大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关于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有关问题的说明》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需申办护照(通行证)并实行集中管理。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须报人事处审批,申请办理因公护照需报外事处审批。教职工因私护照(通行证)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12]502号)由各单位进行集中管理,并做好登记(附件1),中层领导干部的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保管情况须报人事处备案;因公护照(通行证)由外事处(港澳台办)集中保管,并做好登记。
二、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教职工每次因私出国(境)须报人事处履行审批手续,因公出国(境)须报外事处审批,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填好《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校报到单》(附件2)到单位报到(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上交因私护照或通行证,下次批准因私出国境时再领取)。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因私出国(境)15天以内者,由单位销假并报人事处备案;出国(境)15天及以上者在单位报到后还需到人事处销假。因公出国(境)人员先到单位报到,再到外事处销假,上交因公护照(通行证),公派出国(境)1个月及以上还需到人事处销假。未按期回校并及时履行报到和销假手续者按出国(境)逾期未归处理。
三、规范做好教职工出国(境)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为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要抓好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各单位人事干事为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规范地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按《关于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本通知要求(相关文件、流程、表格和通知请在学校“信息门户”和人事处、外事处网站查询)填报动态信息报送人事处审核。教职工考勤纪律管理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和个人履职考核内容。学校将检查各单位考勤管理工作情况和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保管情况。
附件:
1.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保管登记表
2.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校报到单
 
组织部 人事处(人才办)外事处(港澳台办)
2014年6月3日
附件201406040857553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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