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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关于重点大学校长实名推荐的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点击数:

 

华中师大一附中关于重点大学校长实名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北京大学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和《2012年清华大学自主选拔“新百年计划”实施办法》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学校长实名推荐操作流程,确保“实名推荐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施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学生推荐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第二条 学生申报条件:
1、面向华中师大一附中2012届优秀应届毕业生。
2、对学习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在学业巨大的发展潜能。
3、社会责任感强,有志于国家的富强和中华民族的复兴。
4、学科特长明显、综合素质全面。同等条件下,为学校或班级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优先。
5、校长考察学生的综合成绩。成绩原则上以高二下学期期中、期末、高三九月武汉市起点考试成绩的综合排序为准,不再额外增加学生的考试压力。校长原则上考虑理科综合排名在前30名,文科综合排名在前10名的学生。
6、同等条件下,为学校或班级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1、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师长;
2、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3、不参加体育锻炼;不参加社会实践;
4、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自己提出申请;
2、班主任写出推荐意见,上交级部;
3、级部交学工处,学工处收齐,核实后上报校长;
4、校长在考察申报学生的综合素质后决定推荐人选。
第三章 被推荐学生的公示
第五条 拟公示的学生依学业成绩综合排名由前至后顺序征集个人所选大学的志愿,确认公示名单。
第六条 在学校网站、学校公示栏同步向全体学生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和举报电话。
第七条 学工处负责收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 公示一周无任何异议后,呈报相关大学。
第四章 被推荐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被推荐学生在高考成绩许可的范围内享受所推荐大学给予的优惠。
第十条 被推荐学生在高考成绩优异时,必须填报所推荐大学。如有反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和学生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华中师大一附中学工处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师大一附中
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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