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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会章程(修订稿)

作者:刘康 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8日 点击数:

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会章程(修订稿)

2010两代会上审议表决通过)

修订工作组:唐古拉 常安 周毅菲 刘多晨曦 方子昊 夏禺 郭悦

审读分析、研究评议 我校前任学生干部:彭少霖 黄诗琪 吴佳蔚 吴昊明 李正一 彭科逸

尉迟宁(原北京101中学青年发展交流中心主任)

校学生会常务理事部 各级部学生分会主席团

(注:黑色加下划线即为有所更改的部分

第一章

第一条

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会,是在华中师大一附中党委领导下,由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工作处管理,属于华中师大一附中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在学校党政领导和学工处的直接指导校团委书记的协调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听取来自各方的建议、批评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和全面发展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创新、发展和自主创新学习、多元优质发展理念在同学中的推广和深化服务;担当学生、家长和老师之间良好沟通的桥梁;努力搭建和延伸同学们锻炼能力、拓展素质的平台使广大同学成长为自律、自强、自立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理念:

1)研究、服务、创新、开放,打造有品位的学生干部团队;

2)真诚服务,珍视细节;

3)立足传承,不懈创造,追求卓越,勇创新高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义务:

(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工作,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传达和贯彻学校的各项政策;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 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

(二)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的学习拓展、研究探索、文化体育、文艺娱乐等活动,努力为全体师生服务。

(三)加强学校内外各有关部门、年级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与兄弟学校和友好学生组织加强合作,交流经验,增进友谊。

(四)积极地开展活动和各项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加强组织成员自身的学习实践和锻炼提高,在促使学生干部自身发展成长的同时不断加强合作,提高执行力和运行力

第三章

第六条

凡在华中师大一附中学习并认可本会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力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担任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三)、在无特殊要求的前提下,有权自由选择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提高思想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娱活动,争做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中学生。

(四)、自觉维护华中师大一附中和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会的荣誉。

第四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校领导和学工处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学生会干部由全校学生代表从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二)各级组织都应当认真执行学生会集体会议的决议;

(三)决议时遵循: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坚持集体合作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四)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依照工作规则及标准上交各项工作结果;第十条

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下设各级部学生分会。各级部学生分会既对各级部负责,也要对校学生会系统负责;校学生会的公共事务工作直接对学工处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会的组建方式

(一)、每届学生会干部须通过相应范围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1当届校学生会正式成员每学年在学生代表大会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

2)各级部学生分会由各级部依照此章程在各级部主任的主持下进行组建

第五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主席团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学工处直接领导,学生会系统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学生代表由各班依照学校比例要求,采取民主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1、听取并审议当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3 落实和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4、讨论并决定有关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5 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干部团队

6、向学校和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主席团(兼任校学生会主席团)代其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的组织和职权

一、主席团: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二、部门:校学生会依据具体工作性质和需求的差异,下设学宣部、自理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信息部、外联部、办公室、女生部、监察部等部门,部门的设置可以在必要时经批准后进行改变;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次于部长的助理部长一名;各年级学生分会为校学生会下属机构;

三、关于学法研究会:华师一附中学法研究会为校学生会的直属学生机构,在学宣部协调指导下自主开展工作,其会长兼任校学生会学宣部助理部长,会员为校学生会编外荣誉成员。其职能为开展校园学法研究和交流工作,倡导自主性、研究性地学习和实践。

四、各部门的工作须在主席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主席团必须做好各部门与学校各方面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校学生会严格执行例会制,并将以出勤率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六、校学生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均以学校的认可为前提;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和任命

一、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由学生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二、 学生会下设的各部部长、副部长的候补人选由选举产生,经主席提名后,由主席团联席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产生;

三、 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常务制中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主事采取聘任制,由各部门提名、常设主席团表决产生;

四、 级部学生分会由各级部参照校学生会模式组建。

第十六条

级部学生分会的组织和职权

一、级部学生分会为校学生会的下属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权,干部任期为一年;各级部学生分会团队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可依据本级部实际情况,与校学生会协商加以调整。

二、级部学生分会的机构以校学生会为参考基准,由级部自行设置。

三、级部学生分会应自觉接受级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的指导。

四、级部学生分会应认真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学校领导、级部负责人和上级学生会组织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创造性地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分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上交检查结果,并在必要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根本任务是为师生服务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才智为先的原则选拨干部,干部须接受学生会组织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并坚持履行以下的条款之要求: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自已,积极要求上进。

二、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勤奋踏实,按时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

四、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同学,勤奋踏实、认真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积极自我总结,自我反思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勇于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学习为第一要务,在学习上积极上进;

六、能高效率、研究性、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主动探索优化工作方法,将学习与工作,服务他人与提升自我有机地统一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学习实践;

第十九条

干部的调职和免职

一、各级学生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指导老师认可的情况下对干部的任职进行调整;各级部学生分会在级部负责人的认可下自主管理干部调度;校学生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级部分会的团队组成进行建议和指导。

二、校学生会可依据其团队淘汰机制,经组织内民主程序、学工处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干部予以淘汰,被淘汰的干部在其服务期内付出的努力、作出的贡献应得到相应的肯定。

三、对严重失职、违纪的学生干部,经校学生会大多数干部同意、组织内讨论通过在学工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免职,被免职的干部学生会组织将永不再次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组织专门修订工作组,充分研究考量后拟定初稿,经相关指导老师审核,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审阅认可,由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应以本章程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华中师大一附中校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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