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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云

作者:佚名 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点击数:

陈爱云

1981届校友)

陈爱云,女,中共党员,19636月出生于中国武汉,1979年至1981年在华师一附中高中就读,随后在武汉市师范学院、武汉大学学历班就读数学和法学,1985年从事司法教学工作,1994年创办律师事务所,现系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湖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市法学会司法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多次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

附:个人业绩:

陈爱云校友在担任教师及律师工作中,能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教学中将有关的理论知识及社会实践的经验及时总结,传授给各届的学生,其所开办的《司法统计学》课程在政法教学系统形成重大影响。在律师工作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陈爱云的具体经历如下:

一、 从业十五年来,陈爱云先后为60余家企事业单位、中外

合资公司及个人等各种类型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陈爱云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通常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外经济活动中不严谨,造成不应有的经济纠纷,带来不和谐局面。陈爱云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仅仅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偶发性的、临时性的、某一方面的问题,还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预防纠纷,及时解决纠纷,即便是在诉讼中,也能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切实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当事人的好评。如陈爱云从1997年开始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在经营之初,对内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各项管理制度极不完善,对外的经济交往中手续过于简单,有些交易行为虽有书面协议,但文字表述含糊,易产生歧义,为此该公司内外受到多重纠纷的困扰,陈爱云一方面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引导该公司进行法制化的管理,使得公司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该公司的经济发展逐年取得辉煌的成果。

陈爱云还曾担任中日新三方合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纠纷仍不偏向任何一方,极力根据三方的合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告知各方应有的合法权益及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在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耐心细致地与各方沟通,使得三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解决三方纠纷,没有酿成诉讼,深得各方好评。

陈爱云还经常性地给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新的法律颁布后主动与顾问单位沟通,告知顾问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注意到的问题,规避法律风险。

二、陈爱云在执业过程中,先后代理过刑事案件50余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十分关注,在代理有关案件中,除依法辩护外,还经常性地对相关未成年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

陈爱云在执业中,曾为多名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辩护,某中学学生曹某因多次“擂肥”被司法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作为辩护律师,在会见曹某时,陈爱云了解到曹某的犯罪原因及犯罪事实,与曹某进行多次深入的交心、谈心,曹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希望重返校园,回归社会。对此,陈爱云一方面教育曹某,送有关书籍供曹某学习,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积极依法与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希望能给予曹某缓刑,使其有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陈爱云与曹某所在的学校联系,希望学校能接纳曹某继续学习,继续教育曹某健康成长,但该校以怕影响其他学生为由,拒绝接收。为此,陈爱云律师只得又联系另外一家学校。在陈爱云的努力下,曹某最终受到缓刑处罚,并到某学校继续学习,曹某深受教育,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现曹某已就读于某一大学,正在逐渐成长为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

陈爱云除代理刑事案件外,还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注意理论研究,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5年,陈爱云代理了朱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该案涉案标的3亿余元人民币,是湖北地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审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朱某死刑。朱某不服,提出上诉。陈爱云在二审代理中,仔细查阅了30余卷案宗,在众多的证据材料里面,寻找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陈爱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该案中朱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动机及该案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其作罪轻的辩护,陈爱云律师认为朱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些证据不充分、未形成证据链,虚开增值税的数额需重新核定,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社会危害性不象其他恶性暴力犯罪那样罪大恶极,根据罪刑相适当原则,不应判处死刑。二审法院采纳了陈爱云的辩护意见,该案最后改判朱某为无期徒刑。

案件办理完以后,陈爱云在该案的基础上,对刑法的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定罪量刑的条款进行研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极刑为死刑的规定提出了个人看法,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极刑为死刑违反了刑法价值判断一致性的要求、死刑的立法精神以及罪刑相适当原则,为此陈爱云撰写了一篇名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极刑为死刑刍议》的论文,在《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

三、陈爱云从业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共500余件,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得大批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得以和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市场发展之初的不规范,导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产生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有的业主诉开发商质量问题、延期交房问题、延期办证问题等等系列问题,使社会产生了很多不和谐因素,经常发生几十名、上百名业主到开发商处讨说法、到法院去请愿、到交通要道制造影响,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安定影响。陈爱云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矛盾,解决纠纷。2007年,陈爱云受某置业发展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该公司与83名业主共同诉讼的案件,该83名业主要求某置业公司解决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83名业主的代表多次到法院门口静坐,给法院及某置业公司带来了重大压力。陈爱云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案情,找出案件的焦点问题,积极与诉讼代表沟通,寻求解决的办法,力争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调解结案。在办案过程中,与诉讼代表以诚相待,分析他们的实际损失及置业公司的承受能力,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苦口婆心做双方的工作,在经历了数十个废寝忘食的连续工作日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平解决纠纷。

在做调解工作中,除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真诚之心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协调技巧,陈爱云在代理的另一起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中,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办法。由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有45名业主联名向开发商致函,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起初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予理会,陈爱云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的情况比较了解,知道该开发公司售房的手续并不完备,该公司是在没有售楼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该售楼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纠纷应寻求最好的解决方式,于是陈爱云向该开发公司提出建议,建议其主动面对业主,态度积极主动才有利于解决矛盾,开发公司采纳了陈爱云的建议,对业主温情感化,解决业主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节日期间上门慰问,开发公司的行为感动了大部分业主,大部分业主与开发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仍有20余名业主未达成一致意见,陈爱云代表公司与他们进行了谈判,提出合同效力问题,告诉他们诉讼风险,竭力促成双方和解。在多番努力之下,有10余名业主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还是有10余名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这10余名业主起先态度强硬,其诉讼请求一分也不能少,为此,陈爱云分别找他们沟通,终于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10余名业主也接受了调解方案。由于问题得到了和平解决,所以开发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业主的生活更加安定,真正做到了安居乐业。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改制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内部职工的安置问题、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对外债务问题等,引起了很多冲突,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陈爱云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相关的棘手问题。洪山区有一家国有老企业,在册职工400余人,所欠外债高达2个多亿元,资产仅8000余万元,职工改制资金缺口3000余万元,严重资不抵债,职工生活极度困难,面对这样的改制企业,怎么做才能够极大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在与该企业领导层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充分运用国家所给改制企业的政策及金融政策,解决职工问题及企业的生存问题。经分析,公司2个多亿元的外债中,绝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时代向银行贷款所遗留的债务。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对于改制的特困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按一定比例处置。在经过多方翰旋,引进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闲置土地中,一方面消化金融债务,另一方面盘活闲置资产,使得债务大大减少,职工的安置资金有了来源和保障,公司的改制得以顺利进行,职工的不满情绪也得以消除,生活、工作更加安定和谐。

四、陈爱云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达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陈爱云从业15年以来,从最基层的法庭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均代理过诉讼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代理的就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陈律师代理原告某经贸公司,被告为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另一家公司。陈律师根据原告所遭遇的被侵权的事实,提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方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行政诉讼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通常存在着立案难、胜诉难、矛盾解决难的问题,但陈爱云律师不怕困难,并在工作中力求创新,尽力解决争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20097月,花楼街南二片的拆迁工作搞得轰轰烈烈,但居住其间的某住户吴某却无人与其协商拆迁一事,其到拆迁办询问,方知其房屋所有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过户到孙某名下,拆迁办准备与孙某协商拆迁一事,吴某甚感诧异,其数代人在此地居住,怎么突然间转到他人名下,房主根本没有亲自到房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房地部门怎么办了过户手续?吴某请求陈爱云给予法律帮助。陈爱云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案是由吴某向他人借高利贷未及时还款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查明吴某确实未到房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及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后,遂向吴某提出诉讼建议:以行政诉讼切入,维护自身的房屋所有权利。这样,吴某将武汉市房地局告上法庭,并将孙某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房地局所作的过户到孙某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证。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请。被告及第三人提出上诉,二审中陈律师在综合分析了双方的有利与不利之处,如果本案吴某胜诉,孙某还会提出另一民事诉讼,而且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为妥善彻底解决纠纷,陈爱云创造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一揽子解决问题。陈爱云积极说服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让步,以求尽快全面公正地解决问题,最后吴某与孙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地局和法院也很满意。孙某与房地局也撤回了上诉,吴某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稳步办所,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实力逐渐增强。

2000年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该所合伙人只有4人,专职律师只有4人。陈爱云作为主任本着脚踏实地、稳步发展的原则,引进律师,共同发展律师事业。经过十年的发展,该所现有执业律师28名,实习律师3名,律师助理5名,行政辅助人员3名,并形成了律师所建设规范制度。本所现有中共党员4名,成立了党支部,作为支部书记,陈爱云积极开展事务所党建工作,组织全体律师党员认真学习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在事务所定向方面,以综合业务为基础,根据律师的特长,设立法律专项服务部,与时俱进,与社会接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档案管理方面,本所坚持每办完一案,即将全部卷宗材料制作目录归档,做到有卷可查,卷宗清晰明确,据此可以完全判断律师的办案情况。即使法律咨询也有书面的解答记录,受到当事人好评。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

陈爱云积极参加武汉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为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近年来,无论是为身患绝症的律师募集救命款,还是为老区的希望小学捐资,无论是为印尼海啸、汶川地震的爱心捐助还是为黄陂区无力自建房困难群众捐款,只要律协号召,陈爱云律师都积极响应,并号召全所律师献一份爱心。陈爱云还主动为社会救助站捐献衣物,帮助需要救助的人员。

总之,陈爱云在执业过程中,用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执业过程中用其优良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化解、缓和了各类社会矛盾,在各项公益活动中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极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展现其在该所倡导的 “维权弘义,保驾护航”的事务所文化理念,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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