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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信息化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参照华师一附中《网络接入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华师大信息化设备采购指导意见, 主要包括网络路由、交换机、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电脑终端类设备、中心机房机柜、配线架、中心机房空调、UPS、网络传输设备等。

第二条  华师一附中信息中心负责系统信息化设备采购前期的技术指导、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采购工作由具体使用人向学校申请、后勤办负责招标及采购。 

第三条  第一条中“电脑终端设备”包括中心机房数据管理业务台式电脑、年级级部办公公用电脑、行政职员办公台式电脑(不包含体///心理/信息/通技教室常规电脑采购)。基于特殊业务要求的信息化设备,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申报,并对其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进行报备。 

第四条  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信息化采购立项申请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委托书(货物、服务)》。申报内容应包括立项理由和立项内容,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学校国资负责人、项目分管副校长、分管招标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字通过后报华中师范大学招标办参加国家集中招标采购流程序列。 

第六条  集成信息化设备采购及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立项申请的采购内容执行。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采购人员应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信息化项目以协议和邀标方式采购的,应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被采购人应在三家以上,并不得指定被采购人。对于技术复杂的信息化采购项目,信息中心可以通过经过学校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技术测评机构、专家论证方式开展论证,并将第三方的结论作为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负责人应当及时、科学、规范地组织具体实施。信息化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各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资料文件、合同,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 

第八条 行政职员的电脑设备使用年限为六年,对超过使用年限且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的信息化设备,或者多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的设备属淘汰产品,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具体使用人可以向信息中心申请更换新设备,并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处置, 设备报废依据《华中师大一附中资产处置流程(修订)》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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