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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秋季洪山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华师一东原启城分校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点击数: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使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规范、保质保量的完成,参照《洪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洪教〔2020〕12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实施工作。

 

洪山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谢贞祥

副组长:彭彦、王淑军、王丽

组员:杨李、李昕、罗盼、陈胜男、王宏燕、张哲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资助以下学生:

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  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6.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除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外,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武汉市民最低生活保障,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2)因见义勇为致残、致死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因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遭受自然灾害(旱灾、水灾、滑坡、冰雹等)或遭遇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疫情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低收入家庭子女;

(8)支出型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十一月进行,坚持学生个人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由各班级负责组织开展。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程序:

(1)  班主任通过家长群,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做到应助尽助,应补尽补。

(2)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3)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洪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

(5)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结果,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若师生有异议,应要求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亦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认定或变更等级。

(7)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将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3.  标准: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12.5元。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  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处分。

2.  恶意拖欠学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等奢侈品。

3.  办理“绿色通道”缓缴学费手续后,购买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有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4.  擅自在外长期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夜不归宿,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各班级应严格按照工作的流程和规范,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严谨求实的态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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