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 政策与实践动向 >> 正文内容
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是国家和省精准扶贫的重要政策,精准认定资助对象是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基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以“精准资助、不落一人”为目标,确保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到经济困难学生。
二、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通知》规定程序,对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进行认定,前期工作不完备的要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应经过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以保证免学杂费工作的规范开展。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免学杂费学生认定资料的建档工作,按照我省教育精准扶贫的相关文件规定,被认定为教育精准扶贫对象的学生,在同一学段内可持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为了提高政策落实工作效率,对同一学生被认定为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对象后,在高中阶段不再逐次重复认定,但仍需按学期公示享受免学杂费的情况。
三、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以保证学校开学时免学杂费工作的正常开展。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协调,每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学生录取名册送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完成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意见。开学前,教育部门将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各高中学校,高中学校依据认定名单开展免学杂费工作。每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数据及工作情况报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由市州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各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及时将认定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四、做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高中学校,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免学杂费工作以外事项,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和泄露。
五、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上一篇:一图读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01-18 ]
- 下一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 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