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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学一附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编辑: 来源:后勤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3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校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无论经费渠道来自何处,都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校的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必须经过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及华中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成立华中师大一附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周鹏程  校长

副组长:王  忠、杨国红、苏远东、杨文科、江兴隆、徐 、张炳峰、

陈先钧

组员:党办主任(工会主席)、校办主任、科教处主任、学工处主任、招毕办主任、基础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外事处主任、现教处主任、后勤办主任、初中部相关负责人、团委书记、后勤集团相关负责人

招标采购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一、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办主任兼任,学校招标办公室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临时专班,后勤办负责招标工作的流程管理,工作开展由项目归口管理处室主任负责实施,

二、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监督招标办公室工作流程,派出教师代表参与评标议标。

招标评标工作职责:

1、各处室自己的项目由本处室提出建设目标,后勤办协助编制标书,项目的立项、资金申请和管理、招标评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都由各处室主任在其分管副校长的指导下作为项目负责人来开展工作,后勤办负责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参与后期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不同阶段学校支付资金的支付审核、参与项目验收、协调大学审计处审结项目)。

2、各分管副校长负责指导和督查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处室履行招标工作职责,各分管副校长负责签订分管处室项目的商务合同。

3、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4、校办和党办参与各项目的整个招标评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

第八条  招标范围

(一)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并包括以上项目的主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

(二)5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土石方工程、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通讯网络建设等;

(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5万元及以上的甲供材料;

(四)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或单价达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所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包括图书教材、家具用具、医疗药品器械、软件、数据库、学习用品、生活物资等)采购项目;

(五)预算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服务(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信息服务等)采购项目;

(六)学校认为应当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

(七)项目金额5万至50万的由我校自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交由华中师范大学招标办负责整个招标工作(过程)。

(八)项目金额在2万至5万之间的可以进行竞价谈判的方式完成采购,参与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分社会公开招标和学校公开招标。社会公开招标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由省招标中心组织,并以在其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项目;学校公开招标是指由学校项目负责处室组织,并以在校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由我校组织招标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  达到社会公开招标额度,但达不到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不受理的,或由于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的,经学校相关领导审议批准后可以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适当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学校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突遇自然灾害等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特殊要求;

(三)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

第十二条我校50万以上的均为重大项目,均交由华中师范大学招标办组织全部招标过程。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实施招标具备的条件:

(一)拟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到位;

(二)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准备

(一)招标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招标立项工作按项目类别由各自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填写招标登记表:招标立项工作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招标项目登记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负责处室编制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交由后勤办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后勤办根据招标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采用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方式。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四)发售标书:招标文件(标书)由后勤办向通过资质预审的投标人发售,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招标答疑:招标文件发出10天之内(或开标前两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并形成书面纪要发至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开标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勤办协调,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进行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它采购方式。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二)评标。评标由项目主管处室、党办、后勤办、团委书记、教师代表(一般应为三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人员采取实名的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的结论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

(四)定标。由评标小组直接定标,或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后勤办根据商务谈判结论共同审定。

第二十条  中标结果公示

(一)中标人确定后,在学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后勤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公示期内,若出现对评标工作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由学校党办受理,可视不同情况请评标小组组长,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答复。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复议按评标、定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标:

(一) 一个招标项目或者标段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二) 出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经评标小组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 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 所有投标他的标价均超出预算,用户单位有无资金追加的;

(六) 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七) 确定的中标人未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流标的处理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后勤办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原则上应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

(三)再次招标仍流标的,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中标人经公示确认后,后勤办在通知中标人的同时,也将其结果通知相关的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草拟的合同应交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副校长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五条  资料归档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等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项目主管部门和后勤办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校内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擅自决定中标单位或批准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以及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宴请,收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四)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流标以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五)其他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回避制度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次招标活动。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定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次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人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与评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所有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是我校招标活动的基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华中师大一附中

                                                                                                                      201511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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