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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妥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印章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二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本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第四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五条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第六条用于各类需本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第七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一般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重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本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第十三条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十四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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