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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华中师大一附中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性捐款,学校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学校所有捐款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以及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捐赠货币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与入学挂钩等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留本基金的收益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协商确定投资方式和收益率,但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五条 基金会定向捐款项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授权管理:
(一)用款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捐款项目用款申请表)。
(二)基金会根据捐款立项表及捐赠协议等进行审核。
(三)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报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报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单笔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报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非定向捐款项目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按照上一条款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资金运作小组”,理事长任“资金运作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运作小组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资金运作小组可根据资金运作年度计划,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资金运作。
(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小组可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运作。
(三)对于其他存在风险的资金运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资金,必须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批准的文件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基金项目立项、实施及结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 组织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明细及实施方案,报资金运作小组审核;
(二) 组织实施年度项目预算,履行相应申报、审批程序;
(三) 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结项报告,报资金运作小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形成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财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中师大一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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