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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大一附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一附中校园网络是为了改善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环境,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而建设的,因此校内用户均可申请入网,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中师大一附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以及应用和服务软件所构成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动网络设备。
第二章 合法使用
第四条 维护、管理和使用网络的任何合法使用人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五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入网登记、备案手续,并签署相应的责任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审查上网信息,必须确保信息准确、科学、严谨,力求文字简洁通畅,画面清晰、健康。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阅读、录制、转发、传送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有伤风纪的信息及软件。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接入单位只有在取得了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该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更改联网的网络设置;严禁盗用他人的IP地址、密码和电子邮件帐号等。
第九条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等。
第十条 校园网的接入用户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也不能与其它校内外单位和用户私自联网。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运输等活动时,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学校网络中心负责中心机房设备的使用安全、运转正常、线路畅通;各处室、年级应责成专人负责二级交换设备机房的环境安全、清洁,确保设备、线路不受损坏。应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公安机关要求,网络中心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网络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指导网络安全工作;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网络犯罪行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户,网络负责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直至诉诸法律。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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