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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校园用语用字规范要求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2日 点击数:

 

武汉市校园用语用字规范要求

一、用语规范(普通话应成为校园用语)

1.教学用语: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应使用普通话。

2.会议用语:学校领导、师生在学校各类会议(或参加外单位会议)主持、发言时应使用普通话。

3.宣传用语:校园广播电视播音应使用普通话,学校领导、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使用普通话。

4.活动用语:学校各类集会活动、教研活动主持、讲话、发言等应使用普通话。

5.工作用语:师生谈话、教师工作交流、因公对外接待、接(打)电话等应使用普通话。

6.生活用语:提倡师生在校园日常生活及社会、家庭学习、使用和推广普通话。

二、用字规范

(一)汉字使用在以下场合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1.校园公共场所用字,如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橱窗、板报等,其中若有手书的繁体字、异体字且无法更正的,可以保留,但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副牌;

2.教学用字,如教师板书、教案(讲义)、学生作业、试卷、评语等用字;

3.宣传用字,如会标、标语、对联、电子屏幕、校园电视台屏幕、校园刊物及各类印刷物等;

4.其他用字,如学校各类印章、自制匾牌、领导教师名片等用字。

注:1.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字形不规范的情况(目前,计算机软件中只有黑体、宋体、仿宋体、楷体等四种字体的字形是规范的,其他字体都有可能存在不规范现象)。2. 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改换部件或产生歧义。3. 数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

(二)汉语拼音和外文使用规范

1.汉语拼音使用必须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及1988年7月10日颁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国家标准);

2.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中汉语拼音、外文不得单独使用,要求与汉字并用,并将汉字置于主要位置。

(三)用字载体维护规范

各类用字必须保持字群、笔画完整,不得出现缺字、缺笔少画现象,并保证用字载体清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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